福州市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是:福州市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Fuzhou Association for Control of Sanitary Insects,英文缩写FACS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主要由福州市从事卫生有害生物防制的疾病防控、消杀服务公司(简称PCO)及科研、业务培训、学术交流、药械推广应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建立中共福州市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支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卫生有害生物防制的专业防治及相关机构相关人员,积极探索对环境有害生物的防制对策,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新产品;积极开展以鼠、蚊、蝇、蟑等卫生病媒生物及灾后环境消杀、传染病发生的环境整治为主要对象的防制工作,不断提高卫生有害生物防制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助力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福州市工业路118号东辉花园美居亭1座3B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全市,组织科研,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开展与国内外的技术交流合作;
(二)服务企业,开展科技咨询,指导技术应用开发,提供技术服务,承办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及推广;
(三)开展科普宣传,编辑科普资料,普及防制知识及技能,提高全民卫生防害意识,助力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
(四)组织PCO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五)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组织、开展对PCO企业防制服务质量评估,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服务;
(六)组织、协调会员单位积极参加爱国卫生的相关活动、重大自然灾后以及流行性传染病发生后的环境消毒灭虫服务;
(七)组织协调卫生有害生物杀虫药械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应用和推广,对全市使用的灭鼠杀虫药械在应用中的质量进行评估,反馈信息给有关部门;
(八)承办相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有关任务,起好企业、会员与政府职能部门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纪守法;
2、单位会员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的;
3、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出入会通知书;
(四)发给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学术活动、职业培训或受本协会委派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考察和研究活动等;
3、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及对优秀科技成果、突出贡献者的奖励权;
4、可向协会申请举办新技术推广、成果鉴定等活动;
5、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6、接受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和依据相关法规实施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特殊情况,须向本协会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经理事会或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相关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的标准;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的1/3,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或副会长单位)、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或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录;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协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协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协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协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党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法定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